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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5-10413 | |
發文字號: | 發文時間:2025-04-24 |
發文機關:南宋鎮人民政府 | 主題詞: |
標題:南宋鎮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和依據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5-04-24 |
1.事項名稱:對銷售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行為的處罰
事項類型:行政處罰
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規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向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下放部分行政執法職權的決定》(晉政發〔2022〕22號)
2.事項名稱:安全生產檢查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條第二款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發現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關部門報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3.事項名稱: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三十一條 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采取防火措施,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系統的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地方性法規】《山西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消防工作實際,落實和完善消防工作責任制,與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對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4.事項名稱: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監督管理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部門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5.事項名稱:水庫大壩、尾礦壩監督管理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
6.事項名稱: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監督管理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二條 國務院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地方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企業的指導、管理、監督、協調和服務:(一)監督檢查企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7.事項名稱: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的現場巡查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地方性法規】《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2018年5月施行)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的食品安全監督員,應當依法對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現場巡查:(一)督促和幫助無證生產經營者及時辦理有關手續;(二)督促和引導食品小攤點在劃定區域和時段經營;(三)督促其規范生產經營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四)制止和糾正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及時報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為。
8.事項名稱: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制止
事項類型:行政檢查
事項依據:【行政法規】《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3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