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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3-62531 | |
發文字號:長上政辦發〔2023〕31號 | 發文時間:2023-12-07 |
發文機關: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詞: |
標題: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上黨區區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兩個暫行辦法的通知 | |
主題分類:其它 | 發布日期:2023-12-07 |
解讀:解讀: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長治市上黨區區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兩個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區直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上黨區區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長治市上黨區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上黨區區直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行為,維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落實國有資產報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及人民團體和各類事業單位。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處置、收益、資產報告、資產清查和評估等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下簡稱“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各單位支配并提供給公眾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種經濟資源,包括:
(一)各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國家調撥給各單位的資產;
(三)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
(四)法律法規確定為國有的資產;
(五)歷史形成屬于國有的資產;
(六)由政府作為實際債務人承擔債務所形成的資產;
(七)接受捐贈等其他經法定程序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其表現形式包括不動產、動產、無形資產以及其他經濟權益。
第四條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各單位占有、使用和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節約高效、安全規范、物有所值、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允許所有權與使用權適度分離,實現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績效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
第六條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目標:保障履職、配置科學、使用有效、處置規范、監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區人民政府負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八條區財政局、各主管部門、各單位分別根據職責分工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明確統一的責任機構和管理人員,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組織保障。
第九條區財政局代表區人民政府對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向上級財政部門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并代表區人民政府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按權限審查和批準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四)負責國有資產收入的征收和監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調劑制度;
(六)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對國有資產實施動態管理;
(七)監督、指導本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國有資產績效考評工作;
(九)其他綜合管理職責。
第十條各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對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提出本部門國有資產優化配置的建議,研究制定本部門所屬單位專用資產的配置標準;
(三)向區財政局報告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四)根據職責權限審查和批準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五)負責和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管理本部門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負責和督促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及時錄入、更新、維護資產信息,完善本部門國有資產基礎信息數據;
(七)接受區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指導,組織本部門及所屬單位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和自評工作;
(八)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承擔主體責任,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制度;
(二)向主管部門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三)做好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使用保管、資產盤點、維修維護等日常管理工作,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手續,做好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資產清查、統計報告和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盤活本單位存量資產,充分發揮存量資產的效益,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
(五)負責本單位用于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按規定處置本單位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六)及時、足額收取和繳納國有資本收益;
(七)管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完善本單位資產基礎信息數據;
(八)開展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自評等具體工作;
(九)接受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的監督指導;
(十)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各主管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大額資產配置、處置決策制度,實行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程序。
第十三條各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持有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納入管理。
第三章配置管理
第十四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厲行勤儉節約,貫徹支持創新、節能環保等經濟政策,結合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產。
第十五條除各單位支配并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的資產外,區財政局和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國有資產配置標準體系,明確國有資產配置的數量、價值、最低使用年限、技術標準等指標。通用辦公設備、家具資產配置標準由區財政局制定。有條件的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專用資產配置標準,由區財政局審核后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發布實施。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資產配置標準。
第十七條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資產功能、數量與單位職能相匹配原則,符合規定的配置標準和應用安全要求,結合資產存量、實際需求和財力狀況,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合理配置。各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各單位不得將新增配置資產用于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國家規定的特殊目的除外。
第十八條各單位配置納入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范圍的資產,應當按年度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規定編制年度新增國有資產配置預算,按程序報批,經區財政局或區政府批準同意的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經批復的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或追加新增資產配置相關預算的,應當依規履行審批或備案程序。
第二十條各單位購置、建設國有資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需要;
(二)履行資產配置決策審批程序;
(三)資產配置事項已經納入預算;
(四)所需國有資產難以通過調劑、租用、借用等方式獲得;
(五)其他適用于國有資產購置、建設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配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配置資產應當及時驗收、登記,建立資產卡片和資產賬目,將資產相關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局、主管部門及各單位要強化資產配置與資產使用、處置的統籌管理,探索建立長期低效運轉、閑置資產的共享共用和調劑機制。各部門要推動所屬單位間的共享共用和資產調劑,切實盤活資產存量,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區財政局要創造條件推動不同主管部門之間共享共用和資產調劑。要堅決杜絕和糾正既有資產長期閑置,又另行租用同類資產的現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方式。
第二十五條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用于履職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于舉借債務,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用于事業發展需要,不得進行與事業發展不相關投資,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不得在國外貸款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對外投資,不得為融資平臺公司等企業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等。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健全國有資產購建、驗收、入庫登記、領用、使用、保管清查和維護等各項資產使用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資產管理主體責任制,明確資產使用管理的內部流程、崗位職責和內控制度,做好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規范國有資產的使用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在本辦法實施前進行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等行為的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進行可行性論證和集體決策,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二十九條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當通過公開競價、招標投標等方式進行,確保出租過程的公正透明。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發展需要,有利于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涉及資產評估的,應當依法履行資產評估程序。
第三十一條各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等資產,應建立資產賬簿,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及時進行會計核算。
第三十二條對各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第五章 處置管理
第三十三條國有資產處置包括無償劃轉、有償轉讓、置換、對外捐贈、報廢、報損等方式。
第三十四條需要進行處置的國有資產,存在權屬關系不明或者權屬糾紛等情形的,應待權屬關系界定明確后再予以處置。
第三十五條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有資產處置制度,履行決策和審批手續。資產處置完成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進行資產賬務處理。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因分立、撤銷、合并、改制或改變隸屬關系而引起資產變動的,應當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制定資產處置方案,送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局審批。
第三十七條國有資產中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標準,在合理使用年限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應當充分發揮使用效益,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則上不得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被依法要求拆除重建的,按規定申請資產配置預算,并履行相關改擴建的基建審批程序。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各單位可依此調整相關會計賬目,安排新增資產配置預算以及辦理政府采購。
第三十九條各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按規定需要評估或技術鑒定的資產處置事項,申請資產處置的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或相關專業檢測部門、鑒定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或技術鑒定。
第四十條各單位對公共基礎設施、政府收儲土地等資產依法進行出讓、轉讓、拍賣、特許經營的,出讓、轉讓、拍賣、特許經營的資產底價應當參考資產評估價值制定。
第六章 資產收入管理
第四十一條國有資產收益是政府非稅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二條國有資產收入包括資產出租、出借收入,資產對外投資收益,資產出售、出讓、轉讓收入,資產置換差價收入,資產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資產出租出借收入以及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收益,應當依法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事業單位的出租出借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嚴禁形成“賬外賬”和“小金庫”。
第四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拖欠應當繳納的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國有資產收入。
第七章 ?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確認資產損溢、核實資產總額:
(一)根據國家專項工作要求或者區政府及區財政局實際工作需要,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嚴重損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會計政策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需要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由區財政局、主管部門和各單位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相關資產定價參考依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資產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出租;
(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五)無明確計價依據的重大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整體或者部分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
(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之間合并、分立的;
(三)發生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且不影響第三方利益保障的特殊產權行為。
第四十八條涉及資產評估的單位應當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八章 產權登記與產權糾紛處理
第四十九條區財政局根據上級工作要求辦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變動產權登記和注銷產權登記,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權。
第五十條各單位對依法占有、使用的,以及由各單位支配并提供給社會公眾使用的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五十一條各單位之間因資產權屬不清而產生爭議的,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向同級或者共同上一級財政部門申請調解或者裁定,必要時報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處理。
第五十二條各單位與其他單位、個人之間發生資產產權糾紛的,當事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由各單位將協商解決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區財政局批準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九章 ?資產報告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資產報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根據資產管理、預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礎上編制報送的反映行政事業單位年度資產占有、使用、變動等情況的文件,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填報說明和分析報告。
第五十四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資產管理和有關財務、會計的相關制度規定,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做到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保證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區財政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報告的規定和工作要求,組織落實本區域國有資產報告工作,及時做好本區域各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審核、匯總工作,編制本區域國有資產報告,報送上一級財政部門,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五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按照區財政局的工作部署,在規定時間內認真編制國有資產報告,如實反映本單位國有資產的數量、價值使用和變動等情況,并向主管部門和區財政局報告。
第五十七條區財政局應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建設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十八條各單位應當根據區財政局的規定,制定和完善本單位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制度,對國有資產實行信息化管理。各單位應當及時錄入、核銷、變更資產信息,保證資產信息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章 ?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評
第五十九條資產管理績效考評是指以資產年度配置計劃和決算報告為基礎,對各部門年度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等管理情況進行量化考核和客觀評價,以確定各部門資產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標實現程度的活動。
第六十條由區財政局制定具體的資產管理績效考評辦法,各單位根據辦法規定以預算年度為周期,實施年度考評,并將資產管理績效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編制和審批資產配置計劃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區財政局、主管部門應當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國有資產管理績效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必要時可委托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參與實施績效評價。
第六十二條各單位應當按照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單位資產績效考評管理制度,完善資產績效管理基礎工作流程,做好資產績效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明確具體管理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做好本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應當制定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組織管理架構,在資產管理崗位設置、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建立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強化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預算管理的銜接,構建既有機聯系又相互制衡的內部工作機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六十四條區財政局應當加強對各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全過程的指導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專項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鼓勵社會公眾進行監督。紀檢監察機關、審計部門依法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實施監察和開展審計監督。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產;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產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產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
(九)未按照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
(十)未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的。
第六十六條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國有資產或者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五)以虛假、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的。
第六十七條各單位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十八條各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產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由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審批國有資產管理事項。
第七十條涉及國家安全和保密的國有資產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此前頒布的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進行解釋和修訂。
長治市上黨區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規范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系,加強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維護國有資本所有者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晉政發〔2011〕16號)、《長治市人民政府關于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長政發〔2012〕1號)、《長治市市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長政發〔2021〕43號)和全面推進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電子化管理改革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直接投資,或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國有資本企業監管職能與任務的部門和單位,代表區人民政府投資形成的、具有國有資本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屬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和國有資本參股企業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區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國有資本企業監管職能與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區國資發展中心和其他區級國有資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是指區人民政府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國有資本收益。具體包括:
(一)應交利潤,即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應當上交國家的利潤。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即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即轉讓國有產權、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企業清算收入,即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
第五條??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直接上交區級財政,納入區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
第六條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由區級財政部門負責收取,區國資發展中心和其他區屬國有資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負責組織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
第七條根據年度國資預算編制要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對國有企業盈利、產權轉讓等情況進行測算后,提出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建議,報送區財政部門。
第八條?區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核定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經區財政局預算部門審定后,按程序報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章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申報與核定
第九條 ?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應當按規定申報,并如實填寫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詳見附件1-4)。具體申報時間及要求如下:
(一)應交利潤,在年度終了后4個月內,由區屬企業一次申報,并附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決算報表、審計報告等資料。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沒有設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為董事會,下同)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區屬企業或者區國資監管和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
(四)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申報,并附送有關經濟事項發生和金額確認的資料。
第十條??區屬企業在向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申報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時,將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同時報送區財政部門。無主管部門、單位的區屬企業,直接報區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申報。企業計算應交利潤的年度凈利潤,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彌補虧損。
第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上交年度凈利潤的比例,區別不同行業,分以下五類執行:
(一)第一類 ?資源型、壟斷性(煤焦鐵電、通訊等)行業企業上交30%;
(二)第二類 ?政府限制性(高耗能、高污染、安全隱患大等)行業企業上交25%;
(三)第三類 ?利用政府資源的非競爭性(專業培訓型、經營管理型)行業企業上交25%;
(四)第四類 ?一般競爭性行業企業凈利潤在30萬元以下的不上交;31至50萬元的上交5%;51萬元至100萬元的上交10%;101萬元以上的上交15%;
(五)第五類 ?涉及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的企業按分類比例差額上交;公益性行業企業免交。
第十三條??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付國有投資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執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應當依法分配年度凈利潤。當年不予分配的,應當說明暫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據,并出具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第十四條??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區別以下情況核定:
(一)應交利潤,根據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及抵扣項目和規定的上交比例計算核定。
(二)國有股股利、股息,根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關于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核定。
(三)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根據企業產權轉讓批準文件、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等資料扣除轉讓費用后核定。
(四)企業清算收入,根據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經過審核的企業清算報告,按照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應分得的清算凈收入核定。
(五)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根據相關經濟行為的財務會計資料據實核定。
第十五條??區屬企業擁有的全資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子企業未納入集團年度合并財務報表的,按本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區屬國有獨資企業根據國家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損失,需要減免應交利潤的,應當向區財政部門、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由區財政部門與國資監管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主管單位會商后,上報區政府批準,將減免的應交利潤直接轉增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第三章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七條??區屬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使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款級科目。
第十八條??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在收到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上報的國有資本收益申報表及相關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區財政部門復核。
(二)區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將復核結果通知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級主管部門、單位。
(三)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根據區財政部門同意的審核結果,向所監管(或隸屬)企業下達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
(四)區屬企業依據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下達的國有資本收益上交通知及時辦理國有資本收益交庫手續。
第十九條??區屬企業當年應交利潤,應當在申報日后3個月內交清,最遲不超過當年11月底。應交國有資本收益在300萬元以下(含300萬元)的,須一次交清;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可分兩次交清;500萬元以上的可分三次交清。
第二十條 ?區屬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應在申報日后及時一次性交清。
第四章 ?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 ?區屬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編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報告。企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當詳細說明國有資本收益的實現和上交情況。
第二十二條??區級財政部門會同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單位,每年依法對經過中介機構審計的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國有資本收益實現和上交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檢查出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區屬企業欠交國有資本收益的情況,由區財政部門、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催交,責令其限期糾正。
對拒交區屬國有資本收益的企業,一律暫停撥付政府性支持資金。對應予支持的政府性資金,采取只予下達、不予撥付的辦法。待企業交回交足收益后,再予撥付資金。對國有資本企業監管部門、單位有意幫助企業減交、緩交、不交或截留、挪用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論處,追究部門、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管理的審計監督制度,加強執法檢查,嚴肅財經紀律。區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職能,加強專項監督,營造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工作良好秩序。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國有資本收益,凡隱瞞、截留、不交或者少交國有資本收益的,國有企業監管部門、單位視情節暫緩兌現或扣減納入經營業績考核范圍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進行解釋和修訂。
附件:1.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2.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報表
???????3.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4.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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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應交利潤)申報表 | |||||||||||||||||||||
20??年度 | |||||||||||||||||||||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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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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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全民所有制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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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處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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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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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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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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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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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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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數 |
區財政局復核數 | ||||||||||||||||||
1 |
合并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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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減:少數股東損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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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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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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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減:提取法定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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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交利潤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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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繳利潤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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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期應交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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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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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減:本期已交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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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應交(退)利潤余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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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資料 | |||||||||||||||||||||
與企業年度合并財務報表有關的資料 | |||||||||||||||||||||
聲 |
本公司對以上情況及申報資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 ||||||||||||||||||||
總會計師: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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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資監管機構指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 |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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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股股息、股利)申報表 | |||||||||||||||||||||
20??年度 | |||||||||||||||||||||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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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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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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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處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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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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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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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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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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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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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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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數 |
區財政局復核數 | ||||||||||||||||||
1 |
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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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年初未分配利潤(以前年度虧損以“-”號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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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減:提取法定公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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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可供分配的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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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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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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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應付國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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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國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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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減:本期已付的國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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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誠:本期已交利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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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應交(退)國有股股息、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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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資料 | |||||||||||||||||||||
1、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 |||||||||||||||||||||
聲 |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利潤分配,申報資料真實、合法,國有股東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權益。 | ||||||||||||||||||||
總會計師: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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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國有股權(股份)特指由區政府直接投資或代表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或單位所屬事業單位所持股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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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資監管機構指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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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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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國有產權轉讓收入)申報表 | |||||||||||||||||||||
20??年度 | |||||||||||||||||||||
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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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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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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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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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產權及其交易情況 | |||||||||||||||||||||
企業名稱 |
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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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址 |
所處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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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
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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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資產總額 |
其中: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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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凈資產 |
資產評估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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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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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機構名稱 |
交易機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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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銀行 |
結算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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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經理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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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標的 |
占國有凈資產比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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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底價 |
實際成交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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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日 |
交易結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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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款結算方式 |
價款結算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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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讓方有關情況 | |||||||||||||||||||||
名稱 |
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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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地(或住所) |
資產總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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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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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數 |
區財政局復核數 | ||||||||||||||||||
1 |
實際轉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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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減:轉讓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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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轉讓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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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資料 | |||||||||||||||||||||
1.區政府批準文件或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審批文件: | |||||||||||||||||||||
聲?????明 |
企業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交易,申報材料真實、合法,國有股東權益沒有受到損害。 | ||||||||||||||||||||
申報單位主管部門負責人: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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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中企業國有產權及其交易情況數據為橫向關聯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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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 |||||||||||||||||||||
區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企業清算收入)申報表 | |||||||||||||||||||||
20???年度 | |||||||||||||||||||||
申報單位(清算組或管理人)基本情況 | |||||||||||||||||||||
清算組或管理人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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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成立單位 |
成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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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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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負責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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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基本情況 | |||||||||||||||||||||
企業名稱 |
注冊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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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處行業 |
組織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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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 |
其中:國有股權(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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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人代表 |
原財務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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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資產總額 |
其中:固定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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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面負債總額 |
賬面凈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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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構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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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機構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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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終結日(或法院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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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企業清算收入申報情況 | |||||||||||||||||||||
項目 |
申報數 |
國資監管機構審核數 |
區財政局復核數 | ||||||||||||||||||
清算財產變價總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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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清算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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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共益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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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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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拖欠職工的勞動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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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繳納欠交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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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清償普通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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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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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股份)所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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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交企業清算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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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資料 | |||||||||||||||||||||
1、股東大會關于實施清算的決議或有關部門批準清算的文件: | |||||||||||||||||||||
聲 |
該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施清算,申報材料真實、合法,股東合法權益沒有受到損害。 | ||||||||||||||||||||
經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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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資監管機構指區國資發展中心或其他區屬企業主管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