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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9/2024-38699
發文字號長上政發〔2024〕17號 發文時間2024-06-28
發文機關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 主題詞
標題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上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主題分類其它 發布日期2024-06-28

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上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時間:2017-08-20       大    中    小      來源:長治日報

解讀: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長治市上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區),區直各有關單位:

《長治市上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治市上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完善突發事件應對體制機制,加強應急管理基礎工作,進一步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快速全面協調發展,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長治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全區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區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后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1.4??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堅持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居安思危,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快速反應,協同應對;依靠科技,提高素質的原則。

1.5 預案體系

1.5.1本區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總體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區政府組織應對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是全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制定、修訂,報區黨委和政府審批,以區委和區政府名義印發實施。

2)專項應急預案。該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方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制定、修訂,送區應急管理局銜接協調,報區政府審批,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3)部門應急預案。該預案是區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區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由區政府有關部門自行印發,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作為區專項預案的組成部分。

4)鄉(鎮、街道、區)應急預案。各鄉(鎮、街道、區)在對本轄區危險源和潛在風險進行分析評估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建立健全本地應急預案體系,以基層組織名義印發,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建立本單位的預案體系,報主管部門備案,自行實施。

6)大型活動應急預案。舉辦集會、慶典、會展、文化、體育、經貿等各類大型活動,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于活動舉行前15日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區委、區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編制相應工作手冊,確保預案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到位。要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并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保障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預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臨時黨組織方案,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區應急救援總指揮部是全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機構(以下簡稱總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擔任。

總指揮部主要職責是:

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全區應對突發事件重大政策和指導意見;組織實施全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研究部署全區年度應急管理工作;按照上級部署,統一領導和處置全區各類突發事件;研究制定全區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力量、經費、裝備和物資的建設規劃。

2.2 辦事機構

區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總指揮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報告、情況匯總、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等職能,發揮樞紐作用。督促落實上級指示及決策,牽頭組織修訂本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督促、檢查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宣傳教育和人員培訓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上年度突發事件的發生情況和應對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向區政府和上級政府應急管理機構報告。

2.3 基層組織機構

鄉(鎮、街道、區)和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結合實際設立本級的應急管理領導機構,明確應急管理領導機構職責。

2.4專項指揮機構

設立突發事件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專項應急指揮部分別由分管副區長任指揮長,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

研究制定區政府應對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負責對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的確定和相應級別啟動應急響應;負責向上級提出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級別確定和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在上級指揮部門領導下,統一協調指揮全區應急工作;分析總結本區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本指揮部所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籌備和管理等工作;負責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基礎信息數據庫,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決策依據。

2.5 現場指揮機構

一般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委、區政府設立由本級黨委、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后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群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現場指揮機構負責人可根據突發事件現場處置需求,設立和調整相應的工作組。

突發事件現場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為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部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2.6專家組

總指揮部和各類專項應急指揮部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建立專家庫,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咨詢和工作建議。如有必要,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應立即聯系并安排專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

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議;參與編制、修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咨詢;承擔總指揮部和專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 突發事件類別和應對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突發事件主要分為4類,即: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

3.1 自然災害

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3.2 事故災難

主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特種設備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和群眾性活動事故等。

3.3 公共衛生事件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和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3.4 社會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事件、群體性事件、新聞輿論事件和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由大到小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突發事件分級標準應當按照上級行業領域制定的標準為依據,可在區級專項預案中引用

3.5 分級應對與分級響應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突發事件響應分級條件應當在上級響應標準的基礎上,結合我區實際做出進一步的規定,并在專項預案中具體明確。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黨委、政府的應對能力時,報請上級黨委、政府提供支援或應對。發生一般突發事件時由區委、區政府負責應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區指揮部在上級黨委、政府統一指揮和領導下應對。涉及跨區級、鄉鎮級行政區域的,由相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的上級黨委、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區政府負責應對的自然災害和生產安全事故,區應急管理局代表區政府統一響應支援;其他類突發事件牽頭響應支援部門在相應區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突發事件發生后,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響應級別進行調整。

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區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響應。區應急響應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Ⅰ(特別重大)、Ⅱ(重大)、Ⅲ(較大)、Ⅳ(一般)。原則上,一級響應由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組織指揮;二級以上響應在上級政府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區黨委、區政府積極組織、配合,協調區內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 工作機制

各級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4.1 風險防控

1)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2)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網格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采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并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全區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防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監測與預警

4.2.1監測

區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牽頭響應支援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各有關部門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洪澇、干旱、火災、礦山開采、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4.2.2預警

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區突發事件預警工作的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預警工作,各鄉(鎮、街道、區)負責本轄區突發事件預警管理工作。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征兆信息后,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可分為I(一級)、Ⅱ(二級)、Ⅲ(三級)和Ⅳ(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對其他突發事件,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提醒。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區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并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4.2.3預警響應

發布預警后,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總指揮部、相關單位、鄉(鎮、街道、區)立即做出響應,采取必要的防御和處置措施。

4.2.4??采取預警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措施。

4.2.5解除預警

經分析研判,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風險已經消除的,發布預警的指揮部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采取的緊急應對措施。

4.3信息報告

信息報告是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重要內容,應急報告工作貫穿于突發事件應對活動的全過程。

4.3.1 報告時限

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當按規定立即向所在鄉(鎮、街道、區)、區應急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鄉(鎮、街道、區)、區應急管理局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后應當按規定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報告上級應急部門及相關部門。區政府在接到事件報告后,應當按規定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區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I(特別重大)、Ⅱ(重大)突發事件情況緊急的,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3.2 報告內容

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現場傷亡及初步估計經濟損失情況,事故現場應急搶險處理的情況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據事故發展及救援情況及時續報。來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電話口頭報告,然后再呈送文字報告;來不及呈送詳細報告的,可先作簡要報告,然后根據事態的發展和處理情況,及時續報,在應急響應期間,每隔2小時匯報一次事故情況。

4.4先期處置

4.4.1先期處置要求

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事發地鄉(鎮、街道、區)和單位要迅速調度力量,盡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減少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報告總指揮部和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

公安、應急、消防、衛生等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派人趕赴現場實施處置。

總指揮部要密切跟蹤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傳達區政府領導的指示和要求,做好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4.4.2 先期處置基本措施

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緊急調配轄區內的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保護事件現場;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及時向總指揮部及專項應急指揮部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報告,對無力處置或者需要上級支持、幫助的,應同時提出明確的建議。涉及其他區(縣)的,由總指揮部予以通報。

4.4.3 駐上黨區單位發生突發事件,在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時,應向總指揮部通報情況。現場應急指揮由事發單位負責組織,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總指揮部得到事發單位的請求,應積極配合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4.5 應急響應

4.5.1 分級響應

1)一般突發事件(Ⅳ級響應):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由分管行業領域的縣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響應和組織指揮應急處置,事發單位、鄉(鎮、街道、區)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必要時報請市政府相關牽頭部門響應支援。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由縣政府報請市政府協調應對。

2)較大突發事件以上(Ⅲ級響應及以上):由區政府統一指揮進行先期處置,由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啟動響應,組織指導、協調和指揮先期處置,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到市應急指揮機構開始承擔并履行職責后,在上級政府統一指揮下開展協調處置。

4.5.2 應急響應基本程序

1)Ⅳ級(一般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程序:由總指揮部、專項應急指揮部與事發地鄉(鎮、街道、區)會商,提出事件級別和響應級別以及處置建議,經專項應急指揮部確定后啟動相應應急響應,并向區委、區政府領導報告。

2)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響應程序: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按照“邊處置、邊報告”的原則,事發地鄉(鎮、街道、區)在積極做好先期處置工作的同時,由區應急指揮部會同總指揮部組織專家研判,提出初步意見,逐級報長治市、省級專項應急指揮部,請市政府相關牽頭部門啟動響應支援。

4.5.3??Ⅳ級應急響應

Ⅳ級應急響應啟動后,區總指揮部統一指揮,組織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有關領導、成員單位、專家等接到指令后應迅速到位,并趕赴現場。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組織協調事發地鄉(鎮、街道、區)、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3)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

4)協調事發地鄉(鎮、街道、區)、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必要時請求長治市政府或其直屬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包括協調事發地與駐上黨區單位的關系和調度各種應急資源等;

5)部署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和當地社會穩定工作;

6)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7)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區外單位參與我區的搶險救援工作,由區應急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對口單位負責協調、聯系,做好接待工作。

4.5.4 Ⅲ級及以上應急響應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總指揮部有關領導,應急指揮部主要成員立即趕赴現場,客觀、真實、及時向上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動態報告現場情況,并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上級指揮機構到位后,在上級指揮部的領導下,由總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各成員單位和應急處置工作組按照上級要求,或參照Ⅳ級應急行動要求,配合開展突發事件現場救援、各種應急保障及善后等工作;為上級指揮部提供全區相關類別資源或重點區域分布圖、氣象水文等相關資料;隨時報告事態進展信息。

4.5.5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

區委、區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鄉鎮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區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后,鄉鎮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區政府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鄉鎮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區委、區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2)現場指揮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委、區政府按照突發事件的類別設立專項現場指揮機構,鄉鎮黨委、政府的指揮機構應納入區級現場指揮機構,在區級專項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專項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設置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當上級指揮部或市政府以上組成的工作組、部門工作組到達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并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

駐區武警部隊、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系和指揮權限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專項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4.5.6 擴大響應

1)突發事件有擴大趨勢,基本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影響其他地域、其他領域,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置,或同時應對多個突發事件時,總指揮部應當同時啟動多個應急響應,由總指揮部統一指揮、統籌安排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情況在全區范圍內廣泛動員,需要長治市或省政府提供援助的,報長治市或省政府應急領導機構請求支援。

2)有擴大趨勢,原有應急程序難以有效控制事態,或影響范圍進一步擴大,需要采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置,區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報請總指揮部,并向長治市、省政府應急領導機構請示,提高響應級別。響應級別提高后,由上級專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我區按相應應急響應級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5.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區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Ⅳ級突發事件發生時,宣傳部門應當在應急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就位待命,負責對新聞媒體報道實施管理、協調和指揮。專項應急指揮部會同總指揮部、新聞機構,根據災害事故影響程度和類型,按規定程序送審后,組織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

2)Ⅲ級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和信息發布,在上級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下,由宣傳部門組織開展工作。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過新聞媒體或者政府門戶網站發布信息。

4)充分重視并發揮主流媒體的作用,運用廣播、電視、報刊、政府網站、政府公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或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并有效引導輿情,及時消除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由現場指揮部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必要時,由總指揮長召開新聞發布會或發表電視講話,通報有關情況。

4.5.8 應急處置

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型、可控性、影響范圍、人員傷亡情況、受災受損情況以及擴大應急等情況,進行處置:

1)對處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2)要求區直有關職能部門和駐上黨區有關單位領導,或區直有關職能部門和駐上黨區有關單位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趕赴現場進行指導;

3)要求有關職能部門和駐上黨區有關單位組織力量(包括專業救援隊伍)和物資進行增援;

4)啟用區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獎金;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產應急物資;

5)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靠前指揮處置工作;

6)到現場視察,指導抗災救災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看望搶險救災人員,并慰問有關人員;

7)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縣(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8)根據區政府突發事件總體預案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9)請求毗鄰縣(區)人民政府給予支援或協助;

10)擴大應急,請求長治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增援或應急救助;

11)逐級報請長治市、省政府、國務院宣布市內部分地區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

12)根據當時實際情況作出決策;

4.5.9 應急結束

專項應急指揮部確認突發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按程序向上級總指揮部或專項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終止的請示。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1)區總指揮部負責處置Ⅳ級突發事件應急狀態的解除,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指示,或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或由鄉(鎮、街道、區)等有關部門提出,由總指揮部或專項應急指揮部,報經長治市應急領導指揮機構審核后,專項應急指揮部向成員單位、有關部門以及全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專項應急指揮部予以撤銷。

2)上級政府負責Ⅰ級、Ⅱ級Ⅲ級突發事件應急狀態解除。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以區政府為主,區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進行。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紀檢、審計部門要履行監督職責,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調查與評估

1)Ⅳ級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由區政府負責,總指揮部及有關部門、事發地鄉(鎮、街道、區)會同長治市有關主管部門組織事件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并報長治市總指揮部。上級政府負責的Ⅰ級、Ⅱ級、Ⅲ級突發事件,我區配合做好總結調查工作。

2)調查報告內容:事件發生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

3)鄉(鎮、街道、區)、區有關部門,負責本轄區、本系統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處理工作,按半年報和年度報的要求報總指揮部。總指揮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并向長治市總指揮部報告。

5.3 恢復重建

強化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

1)恢復重建工作由區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區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鄉、鎮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鄉鎮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級支持的,由區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請求。

6 應急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預案要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6.1 應急隊伍

1)按規定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區應急、公安、消防、衛體、自然資源、住建、交通、交警、市場監管、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局、水利、民政、地震、氣象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鄉(鎮、街道、區)、企業等,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各類搶險救援隊伍,制定各類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方案,配備先進救援設備,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建立聯動協調機制,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提高隊伍快速反應能力、協同作戰能力、應急救援能力。

2)武警和民兵是處置突發事件的骨干和突擊力量,情況緊急時,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3)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要動員志愿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形成以專業隊伍為主、群眾性隊伍為輔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網絡。牽頭單位應對志愿者隊伍每年進行應急救援專業知識的培訓,并參與各種應急演練。

6.2 財力保障

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確保突發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

1)應急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投入、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補助等專項經費由有關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區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提出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區政府審批。

2)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每年對應急資金安排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審計,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3)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6.3 物資保障

1)區工信局負責應急物資儲備綜合管理,會同區發改局、糧食儲備中心、物資中心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物資儲備資金、監測預警、應急程序等保障機制,對應急所需的物資種類、數量、存放地點、更新年限,要及時掌握情況,并造冊登記。

各鄉(鎮、街道、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各駐上黨區單位結合各自特點,做好物資儲備工作。必要時,與區政府相互支持。

2)突發事件發生后,各應急物資儲備單位要根據總指揮部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部的指令,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及時做好物資供給和調配工作。

如有必要,區政府可依法實施應急征用,應當向被征用人送達突發事件應對征用令。送達突發事件應對征用令時不得少于兩人。

突發事件應對征用令由區政府主要負責人簽發,征用令應當明確征用人和被征用人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執行人員姓名,征用用途,征用時間以及征用財產的名稱、數量、型號等內容。

應急響應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被征用財產。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由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報請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總指揮部一般每兩年組織一次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生產能力調查,保證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

6.4 基本生活保障

區民政局、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鄉(鎮、街道、區)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宣傳、文化部門要幫助做好受災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6.5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體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應急工作,做好各類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隊伍組建、醫療衛生設備和物資的準備等。

突發事件發生后,區衛體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迅速進入救災現場,對傷員進行應急救治,對現場衛體實施防疫處置。區市場監管部門要及時抽調必要的藥物、醫療器械等支援現場救治,急救醫療機構負責做好院前急救工作,醫院負責后續專科救治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防疫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

6.6 交通運輸保障

公路、交通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客貨運輸應急保障機制,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區政府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6.7 治安維護

長治市公安局上黨分局要健全完善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各項行動方案,事故發生后,負責迅速組織事發現場的治安警戒、治安管理、秩序維護,設立警戒區和警戒哨,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護,必要時及時疏散受災群眾。事發地鄉(鎮、街道、區)和各村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6.8 避難場所保障

1)應急避險場所要與人口密度、區域規模相適應,并有明顯標志,要建立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完善緊急避險功能,增強應急避險能力,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2)結合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改造,預留避險場所建設場地,必要時可征用機關、團體、學校等場所以及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文化娛樂場所作為臨時避難場所。區范圍內緊急避難場所的指定或建立以及臨時避難場所的征用工作,由區專項應急指揮部負責;避難場所需要的通信設施由電信部門負責;供水、供電、醫療救護、生活保障等設施由相關部門負責。

3)農村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較為安全并方便生活的地區開辟臨時避險場所,確保疏散避險人員的生活基本需要。

6.9 通信保障

區工信局會同電信、移動、聯通、上黨融媒體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訊、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絡,組織協調全區突發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負責架設臨時專用通信線路、啟動應急通信車或其他特種通信裝備,實現救援現場與總指揮部、區有關專項應急指揮部之間視頻、音頻和數據信息的實時傳輸,確保通信網絡通訊暢通。

6.10 公共設施

區住建局等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應急情況下煤、電、暖、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處理。交通、通訊、水利、人防、電力、管道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充分考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需要并與之相適應。

6.11 搶險裝備

區應急管理局建立本區、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并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應急狀態時統一調用。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6.12 技術支持

區應急管理局建立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咨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要依托科研機構建立應急技術信息系統,組織開展突發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1)區應急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并制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區委、區政府批準后實施。應急預案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各專項指揮部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區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本區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接程序報請區政府批準并公布實施;各鄉(鎮、街道、區)總體應急預案報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指揮部或部門牽頭起草,與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并上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以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相應部門和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組織專家評審后,經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印發實施,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中央企業、省、市屬企業應急預案除依法向有關部門備案外,要抄送本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7.3 預案演練

區應急管理局(承擔區政府辦公室的應急管理職責)統籌全區應急預案演練工作,負責區級重點應急演練的規劃、組織協調與綜合管理,督查指導全區綜合應急演練工作。

區專項應急指揮部(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有關單位負責本系統、本領域的應急演練工作,并加強對各部門和基層單位應急演練工作的指導。鄉(鎮、街道、區)負責本轄區應急演練的綜合管理工作。

7.4 宣傳與培訓

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風險防控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全區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區委、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7.5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原則上每三年進行評估,分析評估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據評估結論進行修訂,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產業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7.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6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級黨委、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7 附則

1)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起草,報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區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區直有關部門,區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

3)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附件1:上黨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基本流程圖.doc

?????附件2: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docx

?????附件3:上黨區突發事件相關應急工作部門聯系電話.docx

?????附件4:突發事件分級標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