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結合工作實際,編制本指南。
一、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一)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開的政府信息
1.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作的政府信息;
2.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制作的政府信息;
3.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存的,直接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公開;從其他行政機關獲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4.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據《條例》等規定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1.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
3.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 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和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5.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公開的信。
二、主動公開范圍和方式
(一)根據工作實際,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1.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
2.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
3.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有關專項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發展戰略,以及依法應當公開的工作計劃等;
4.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5.發布工程建設標準規范的公告、文告;
6.依法應當公開的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相關統計數據信息;
7.依法應當公開的工作動態信息;
8.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9.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10.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實施情況;
11.扶貧、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12.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
1.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網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欄網站公布;
2.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文告公布;
3.國家規定的其他政務媒體發布。
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網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欄網站是信息公開的主渠道。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以上渠道查詢和獲取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依申請公開程序和方式
(一)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向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公開辦)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原則填寫并提交《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張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兩個(含)以上申請人申請公開同一條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寫提交一張申請表。通過郵寄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二)申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身份證明、營業執照、聯系方式,代為申請的還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由申請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每張申請表均須申請人在簽字欄簽字確認;
2.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可以到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開辦公室領取或自行復制,也可以從長治市上黨區人民政府網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專欄網站下載。
(三)受理
公開辦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申請表要件不完備、內容不明確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公開辦收到申請人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公開辦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收 件 人: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
通信地址:長治市上黨區新建南路180號;
聯系電話:0355-8089230。
郵政編碼:047100。
(四)答復
1.公開辦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局機關依照《條例》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局機關不予公開。局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3.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制作、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局機關應該征求其他行政機關意見,其他行政機關在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意見,則視為其他行政機關同意公開相應的政府信息。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是否予以公開。
4.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出合理范圍,公開辦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五)公開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依據《條例》和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無法提供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8.所申請公開信息補正仍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無法提供;
9.所申請公開信息名實不副、非正常申請、確認已獲取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10.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公開出版物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六)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需要局機關對現有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公開辦可以不予提供。
(七)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咨詢、投訴、舉報等活動,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并告知其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八)收費
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信息處理費。
四、監督和保障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長治市上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